個資法法規
已公告104年12月30日個資法部分修正之生效日期(105年3月15日)
- 個資法修正對照表
- 施行細則修改對照條文
- 【更新版】個資法下載連結 (104/12/3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更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下載連結 (105/03/0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05年3月2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法令】總統令: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權利
當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以要求蒐集單位行使下列權利,並可限制不得作為他用: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在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告知義務
蒐集個資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除非有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形。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 蒐集之目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蒐集他人個資應遵守個資法蒐集與處理依據及特定目的之相關規定。